近日,司法部發(fā)布了《司法部關于加強和規(guī)范公證當事人失信聯(lián)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針對公證當事人和其他機構或者人員,共列舉了8種應當將其列入黑名單情形。其中,第七條(提供鑒定、檢驗檢測、翻譯等服務的專業(yè)機構或者專業(yè)人員,在其出具的鑒定意見、檢驗檢測結論、翻譯材料中,為公證當事人虛構、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與檢驗檢測機構相關。因此實驗室的小伙伴們,在給檢驗檢測報告出具結論時,要保持公正和誠實的原則,用事實數據說話,否則就會觸碰法律的紅線!以下是征求意見稿原文:
司法部關于加強和規(guī)范公證當事人失信聯(lián)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征求意見稿)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加強誠信體系建設,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f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guī)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fā)〔2014〕21號)、《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lián)合激勵和失信聯(lián)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fā)〔2016〕33號)、《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和規(guī)范守信聯(lián)合激勵和失信聯(lián)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發(fā)改財金規(guī)〔2017〕1798號)的相關要求及規(guī)定,加強對嚴重失信公證當事人的信用監(jiān)管,建立失信聯(lián)合懲戒對象名單(以下簡稱“黑名單”)制度,完善違法失信懲戒的聯(lián)動機制,促進行業(yè)健康發(fā)展,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司法行政機關對存在嚴重違反《公證法》《公證程序規(guī)則》等失信公證當事人,依法依規(guī)列入黑名單,并向社會公布,實施信用約束、聯(lián)合懲戒。公證當事人存在違法失信行為且情節(jié)較輕的,可先納入誠信狀況重點關注對象名單(以下簡稱“重點關注名單”)。
(二)司法部負責對全國涉公證當事人黑名單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協(xié)調,縣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根據職能負責本地區(qū)黑名單管理工作。
(三)堅持“誰認定、誰負責”的原則,認定黑名單的部門和單位負責黑名單的公布、信用修復、異議處理、退出等工作。
(四)認定為列入黑名單的公證失信當事人的相關信息應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按照《關于對嚴重失信公證當事人開展聯(lián)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等有關規(guī)定,實施聯(lián)合懲戒。
二、認定標準
(五)嚴重失信公證當事人主體包括在申辦公證事項過程中向公證機構虛構、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及為公證當事人虛構、隱瞞事實或者制作虛假證明材料提供幫助的其他機構或者人員。
(六)公證當事人存在下列失信情節(jié)之一的,應按照規(guī)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1.虛構、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導致公證文書被撤銷的;
2.虛構、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3.虛構、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導致賦予強制執(zhí)行公證文書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zhí)行的;
4.虛構、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導致涉外類公證事項引發(fā)不良后果的;
5.虛構、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公證文書,從事欺詐活動或擾亂國家機關單位工作秩序,經有關部門查實的;
6.違反信用承諾且拒不整改的。
(七)其他機構或者人員存在下列失信情節(jié)之一的,應按照規(guī)定程序列入黑名單:
1.提供鑒定、檢驗檢測、翻譯等服務的專業(yè)機構或者專業(yè)人員,在其出具的鑒定意見、檢驗檢測結論、翻譯材料中,為公證當事人虛構、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2.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偽造、變造的公證文書、公證機構印章,假冒公證人員,被行政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認定程序
(八)縣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可按照認定標準認定公證失信當事人黑名單、重點關注名單。省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可根據需要授權公證協(xié)會,按照認定標準認定公證失信當事人黑名單、重點關注名單。
(九)支持外事認證、駐華使領館、權利登記等各類單位和公民個人積極支持和配合認定工作,向認定部門(單位)提供有關主體的失信行為信息。
(十)認定部門(單位)應按照以下程序認定黑名單:
1. 正式告知擬列入黑名單的市場主體列入事由和列入依據,允許其在10個工作日內提交有關申辯材料;
2. 組成相關政府部門、社會組織及行業(yè)專家參加的小組,根據各方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市場主體是否列入黑名單的認定意見書;
3. 縣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黑名單直接生效;授權的全國性行業(yè)協(xié)會商會認定的黑名單,需經省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后生效;
4. 完成認定后,認定部門(單位)應向列入黑名單的市場主體下達認定決定函。
(十一)司法行政部門依托全國公證管理系統(tǒng)建立全國公證失信當事人黑名單信息管理系統(tǒng),各認定部門認定的黑名單均統(tǒng)一納入信息管理系統(tǒng)。失信主體被列入黑名單后,認定部門應于列入當日及時將有關信息錄入黑名單信息管理系統(tǒng)。錄入信息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名稱(或自然人姓名)、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全球法人機構識別編碼(LEI碼)(或公民身份證號碼、港澳臺居民的公民社會信用代碼、外國籍人身份號碼)、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姓名及其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等;二是列入名單的事由,包括認定違法失信行為的事實、認定部門(單位)、認定依據、認定日期、有效期等;三是市場主體受到聯(lián)合獎懲、信用修復、退出名單的相關情況。
(十二)全國公證失信當事人黑名單信息管理系統(tǒng)應主動將相關信息共享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供各級國家機關、法律法規(guī)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共享使用。
(十三)認定生效的黑名單,由認定部門通過其門戶網站、地方政府信用網站、“信用中國”網站、公證協(xié)會網站、公證機構網站等向社會公眾發(fā)布。對于涉及企業(yè)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發(fā)布前應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
(十四)認定部門(單位)對列入重點關注名單的市場主體,應制定有關標準和程序,錄入重點關注名單信息管理系統(tǒng),共享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四、名單退出與權益保護
(十五)已被列入黑名單的市場主體,符合以下條件的,經認定部門(單位)確認,應當退出黑名單:
1.市場主體自被列入黑名單之日起滿3年,未再發(fā)生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2.市場主體被列入黑名單的主要事實依據被撤銷;
3.黑名單認定標準發(fā)生改變,不符合新認定標準;
4.按照有關規(guī)定和標準完成自主信用修復,經認定部門(單位)審核同意;
5.經異議處理,黑名單認定有誤。
(十六)市場主體退出黑名單后,認定部門(單位)應及時通過原發(fā)布渠道發(fā)布名單退出公告,并將其列入重點關注名單。對于認定有誤的黑名單,不列入重點關注名單。
(十七)認定部門(單位)應建立市場主體自主信用修復機制,在下達黑名單認定決定函時結合失信行為的嚴重程度,明確市場主體能否修復信用以及修復的方式和期限。可通過履行相關義務糾正失信行為的黑名單市場主體,可在履行相關義務后,向認定部門(單位)提交相關材料申請退出。
(十八)認定部門(單位)應建立黑名單異議處理機制,明確異議受理渠道、辦理流程和時限。有關單位和個人對被列入黑名單有異議的,可向認定部門(單位)提交異議申請并提供證明材料。認定部門(單位)應嚴格按時限反饋是否受理的意見,受理后要按時限反饋處理結果。當事人對反饋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復議。
(十九)認定部門(單位)自主發(fā)現的,或接到相關部門、單位、個人反映、投訴的名單信息不準確情況,要及時進行核實。確因認定部門(單位)工作失誤導致有關單位和個人被誤列入黑名單的,認定部門(單位)應及時更正當事人的誠信記錄,向當事人書面道歉并進行澄清,恢復其名譽。導致當事人權益受損的,依法給予賠償。
五、保障措施
(二十)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建設和管理全國公證失信當事人黑名單信息系統(tǒng),嚴格執(zhí)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規(guī)章制度,做好信息數據安全保護工作。各認定部門要嚴格按照規(guī)定錄入、查詢、維護和使用信息,確保信息真實,嚴防信息泄露。
(二十一)對黑名單、重點關注名單認定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各認定部門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各認定部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名單認定工作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因故意或工作失誤泄露不公開信息等行為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視情節(jié)輕重對直接責任人和其他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依規(guī)予以處理;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二)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在管轄區(qū)域內可根據本實施意見,制定嚴重失信公證當事人聯(lián)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實施細則。經授權的公證協(xié)會可根據本實施意見,制定本協(xié)會內部的管理實施細則。
(二十三)中國公證協(xié)會、地方公證協(xié)會、公證機構等在配合政府部門開展黑名單管理工作中要注重加強自身信用建設,堅持公平公正、實事求是。